1、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在进行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高风险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就医治疗:
从事本主险合同所附《特殊职业类别表》中的职业;
活动过程中必然涉及2米以上水深的自然水域水面或水下运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各级别的潜水、自然水域游泳(包括人工湖或人工水库)、跳水运动;
活动过程中必然涉及距离地面超过10米的高空运动,包括但不限于跳伞、蹦极、非商业性的驾驶飞机等飞行器飞行、滑翔机或滑翔伞、翼装飞行、攀岩等;
故意进入一般认知中存在生命危险的环境中或进入未经人工开发的自然区域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探险和除商业航线飞行外的航空航天活动;
各类搏击或类军事活动,如摔跤、武术比赛、彩弹射击等仿真枪战运动;
各类特技表演;
除竞走、跑步以外的竞速运动如赛马、赛车、竞速冰雪运动等;
4、未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流程购买本主险合同指定药品清单中的药品或医疗器械而产生的费用;
5、虽然有医生建议,但相关治疗和检查检验不是在医院进行的或相关费用不是由医院收取的(以相关医疗费票据为准);
6、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的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
7、冒名住院、被保险人未到达医院就诊即代诊、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8、所有基因疗法和本主险合同未明确约定包含在保险责任内的细胞免疫疗法造成的医疗费用;
9、康复治疗费用,但指定疾病康复医疗保险金不受此限;
10、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1、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13、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暴乱或武装叛乱;
14、除特定疾病、重大疾病、指定疾病以外的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5、既往症及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6、除口腔肿瘤治疗外的口腔科(牙科)治疗;
17、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8、包皮环切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9、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20、体检、疗养、胃减容术(包括但不限于:可调节式束带手术、袖状胃切除手术、胃旁路手术、胃内水囊手术、胃肠转流术)、视力矫正手术、斜视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良性皮肤损害(雀斑、老年斑、痣、疣等)的治疗和去除。对上肢肘关节远端及面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治疗和去除。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以及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整形和矫形手术费用。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如营养、减肥、增胖、增高;
21、被保险人感染苍白(梅毒)螺旋体、淋病奈瑟菌;
2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但重大疾病清单中特定原因引起的艾滋病除外;
23、精神和行为障碍治疗以及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24、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涉及的药品费用;
25、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血管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的购买、安装和置换等费用;
26、各种矫治和防护医疗器械、各种康复治疗医疗器械、假体、义肢、轮椅、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等所有非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非处方医疗器械的购买、租赁和置换费用,但符合指定疾病康复医疗保险金约定的康复治疗所必需的医疗器械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