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进行高风险活动 、代诊及非正常住院行为 ;
3、临床不能证明医嘱或处方所列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治疗有效;
4、特定药品的使用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特定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5、未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器械;
6、被保险人未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院就诊;特定药品未从被保险人就诊的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或本公司认可药店内购买;
7、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使用未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疗法、药物或器械治疗;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斗殴、酗酒 、吸食或注射毒品 ;
1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15、被保险人在首次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所患既往症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6、在中国大陆境外 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17、职业病 、医疗事故 、精神或行为能力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8、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购买或领取的特定药品已经形成耐药 ;
19、预防性治疗、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保健治疗、健康体检、医疗鉴定 、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 ;
20、矫正、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整容整形 、生育或生殖相关 、变性手术、牙科治疗及保健、生理缺陷的手术及相关检查;
21、基因疗法 、细胞免疫疗法 ;
2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或因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
23、保健食品及用品,矫治和防护器械、康复治疗医疗器械和辅助装置 的安装、购买、租赁和置换;
24、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肺、人工肾、人工食管、人工胰、人工血管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的安装和置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