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5、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
6、被保险人发生医疗事故或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伤害;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或受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12、被保险人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导致的意外事故;
13、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5、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16、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1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1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9、下列费用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费用的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0、非因主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2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23、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
24、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或自付项目和药品费用;
25、被保险人在非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及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26、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27、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支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丧葬费;
28、被保险人因发生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性椎间盘等类型)、椎间管狭窄、病理性骨折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先天性疾病、遗传病、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29、因妊娠、流产、分娩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30、以实际投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