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已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或相关行动、入侵、外敌行为、敌对势力、内战、叛乱、革命、起义、行使军权、篡权、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
2、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
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4、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5、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木材搬运、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期间。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罹患性病或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9、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消防人员、警务人员身份执行任务期间;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0、被保险人猝死。
11、被保险人由于高原反应导致的身故。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电离辐射或来自任何辐射核燃料或来自由燃料燃烧产生的任何核废料所致的放射能污染,放射性有毒爆炸、或其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危险物质。
13、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1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6、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或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18、投保前已存在之受伤及其并发症。
19、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活动、竞赛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20、被保险人进行赛马、需要使用水下呼吸装置的水下活动、潜水、滑水、冲浪、跳水、滑翔翼、跳伞、空中跳跃、滑雪或冰上运动、狩猎、勘探地上坑洞、探险、任何种类的速度竞赛或比赛(徒步除外)、蹦极、竞技体育、极限运动、使用特定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鞋底钉、冰爪、镐、锚、螺栓、竖钩、锁扣、引绳或顶绳攀登的锚定设备等)攀登山峰或下山、海拔 5500 米以上的任何活动、攀岩运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运动、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21、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