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竞速运动如赛马、赛车、竞速冰雪运动等的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3、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4、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5、被保险人醉酒、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同一保证续保期间内的续保除外)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及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但投保时我们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12、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3、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1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第五十三条)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
15、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6、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及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7、由于医疗事故(见第五十四条)引起的医疗费用;
18、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9、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异位妊娠、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
20、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21、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22、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2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非意外事故导致的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24、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