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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栋菊
  1.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接受治疗;

  2. 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时已经患有恶性肿瘤或者已出现恶性肿瘤的体征/症状的,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3. 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 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引起的医疗费用)引起的医疗费用;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6.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者研究下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导致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

  7. 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8. 以上内容仅为摘要,详细内容请以条款约定为准


发布于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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