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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民泰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3.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 告知的既往疾病以及在本合同签发日前 24 个月内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

  14. 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5.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1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7. 康复治疗或训练、修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定义医疗机构内的除外)、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

  18. 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发布于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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