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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投保范围:本保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的人群,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3. 交费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包括年交和月交两种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4. 保险责任:

  - 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本合同最近一次交费期满前身故,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本合同最近一次交费期满后身故,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 重疾保障: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无等待期。
  - 特定疾病保障: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无等待期。
  - 豁免责任: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症疾病,可豁免剩余未交保费。
5.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的重症疾病、特定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 合同解除: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本公司不承担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的重症疾病、特定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于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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