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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航倩

第一、参保人员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第二、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第三、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后,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邮寄转移接续联系函;第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将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终止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五、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收到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其社保基金,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手续办结后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发布于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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