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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勋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发布于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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