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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明中
在保险合同书中,有些情形投保人可能是不太明白的,下面我就来解答一下合同书中的“高残”指的是什么?
身体高度残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其中,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视力表0.02,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以上就是高残的定义,鉴定是由第三方的鉴定机构来证实,这绝对不会是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
拓展资料: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发布于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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