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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工亡事故
1.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 省级政府部门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粤人社规(2014)1号)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办法
......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以下三种情形确定:
1. 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 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不再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3. 省本级统筹地区按照广州市的相应数据执行。
3. 深圳市统计局年度统计公报《2017年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经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核定反馈,我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9139元,同比增长10.8%。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同比增长11.6%。扣除物价因素,我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分别增长9.3%、10.1%。
根据城镇私营单位抽样调查,我市2017年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9297元
   深圳市统计局
2018年6月4日
4.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统计信息网公布的统计数据,广东省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020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668元(四舍五入)。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深圳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348元(四舍五入)。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我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涉及广东省、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分别按6668元/月、8348元/月的标准计算。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6月25日
5. 工亡赔偿项目的计算公式
(一)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6 = 8348 × 6 = 50088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 职工本人工资 × 30%(40%)=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40%)=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0%(40% )= 8348 × 30%(40% )= 2504(3339)元,一定情况下,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月支付。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 = 36396 × 20 = 727920元。
发布于 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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