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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凤羽

万年县市民陈先生来电咨询:我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与个人按比例分摊。请问,如果离开企业,个人交纳的部分可否退回?

万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关于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1999]14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金。”

根据赣府厅发[2003]3号文有关规定,外省来赣就业参保人员在不同企业间流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和中断工作,其基本养老关系不能转移又不愿保留的,本人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据此,要看这位企业职工是办理了何类养老保险,如果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就不能退回。若是办理了私营或个体工商户参保,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可以一次性退回。

发布于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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