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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健佳

参保职工死亡后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或其缴费个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向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申请,填报《太原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结算表》,同时需提供继承人的书面申请、继承人应出具公证文书或有效证明(有效证明指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警属、街道、乡镇等一级组织的证明)、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的户籍注销证明、失踪人员应出示司法机关的失踪告示或公安机关开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经办机构受理后,审核确定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缴费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退休人员死亡后,继承额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乘以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发布于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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