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粳娘兴
关于汽车保险理赔的案例我这有一个一波三折的案例,理赔花费了3年多是时间,真的非常久啦,下面我来好好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湖南省在2000年的凌晨发生了一起出租车起火燃烧事故,当时代班司机在道路上行驶的时候,汽车引擎盖下突然起火,火势虽然被控制,但是由于油箱接触火面,整车基本被完全烧毁。随后代班司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拨打了保险事故报案电话,公司派出工作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查勘,但是事故鉴定该案子属于“自燃”但是该车辆并未投保“自燃险”所以不予赔偿,并且出具了交警支队出具的“基本上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的证明。

在这案子中有三个保险争议的地方:
1.投保人和被保人属于出租车公司还是代价人,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2.保险条款中的“自燃”,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的义务,能否免责;
3.保监会对“自燃”的解释是否与该保单矛盾。

一审中原车主购买了汽车,但是挂靠了出租车公司,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营运方式,且保费由车主支付,故车主对车辆由保险利益,车主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此外虽然保险条款中有写到“自燃”时免除责任,但保险公司未向原车主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保监会在“自燃”的定义中将火灾纳入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又将“自燃”列入免责条例,在理解上确实存在争议,据此法院判决赔付原车主保险金94338.34元

保险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后向中级法院上诉,二审判决以编写的《防火手册》关于“自燃”的定义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燃”的解释矛盾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后,该保险公司提出了抗议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中级法院再审的判决。经过了一年多的再审程序后,查明投保单尾部“投保人签章”栏加盖的是出租车公司的公章,且谢某未按法庭指定提交购买出租车辆证据的事实,认定谢某不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随后又查证了保险公司向该公司负责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判决书还按照形式逻辑方法分析了“火灾”与“自燃”系种属关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燃”的解释,既不自相矛 盾,也不与公安部的《防火手册》关于“自燃”的定义矛盾。最后,保险公司胜诉,不需要进行赔付。

总的来说:这个案子确实是比较复杂,最后历经三年之后保险公司重要维权成功了。
发布于 20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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