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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先致

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当事人赵某所涉及的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与交通肇事者之间的侵权关系,即基于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向交通事故肇事者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由此受到的其他损失。还有一个法律关系是与其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本案中,被保险人赵某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后,不妨碍其向交通事故肇事者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发布于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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