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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这类年金产品的权益规则是为了明确年金领取的专属归属,避免权益混淆,核心是对两类核心领取主体的权益边界做了清晰界定。首先年金受益人是合同约定专门领取固定年金的主体,通常为投保人指定的亲属,只要被保人生存,受益人就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周期按期领取对应金额的年金,这部分权益不受其他变量影响。
身故剩余生存金的归属仅划定给被保人,是指年金产品的账户里如果有未领取的生存金余额,只有被保人本人才有申领资格,其他主体无权处置这部分资金。如果被保人不幸身故,这部分剩余的生存金会按照合同约定的身故责任相关规则,纳入被保人的身故权益范畴处理。
这类规则本质是保障被保人的核心权益,避免年金领取权益和剩余账户资金的归属出现纠纷,投保人在配置这类年金产品时,需要提前明确两类资金的领取主体差异,避免后续申领时出现认知偏差,确保自身的相关权益能够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兑付。
发布于
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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