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保险行业出了个热搜:
深圳的陈先生,在1995年买了份养老保险,每年交4055块,交30年。
保单上白纸黑字写着:满60岁,按月领养老金50万元。
去年陈先生满60岁,保险公司真的打了第一笔50万过来,结果第二个月就停了。
保险公司说30年前员工录入失误,把“一次性领取50万”写成了“按月领取50万”,当年经办的人已经找不到了。
陈先生不服,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7月13日这个案件就要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离我们公司还挺近的。
我认真扒了下这份保单,算了各种情况的IRR(年化收益率)。
今天就来和大家详细聊聊这个案件,内容如下:
首先,1995年的4055元,那可不是笔小钱。
那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才4283元/年。陈先生一年交4055元,相当于把一整年的收入全交进去了,交了30年。
那放到今天呢?202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是56502元/年,4055元相当于现在的5万左右,也不少了。
那这么多钱,30年后能拿到多少呢?我算了下不同情况的IRR。

如果是60岁一次性领取50万,IRR能到8%。
月领50万,一年就是600万,只领到60岁,IRR就已经20.2%了,领到80岁更是高达27.5%。
也有网友说,可能是小数点看漏了,应该是月领5千,我也算了领到80岁IRR是9.03%。
哪种情况更合理呢?我们回到当时的环境去看。
1993年-1995年,中国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通胀率最高达22%,市场上“钱太多、东西太少”,大家都在抢购,导致物价飞涨。
为了吸引存款,银行不断加息,当时一年期存款利率高达10.98%。
保险公司要跟银行抢客户,利率开得也很猛。1997年以前,预定利率是寿险公司自己决定的,普遍在8%-1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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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开始,央行为调控国内经济开启降息周期,连续8次降息,一年期存款利率从10.98%降到1.98%。
那些高利率卖出去的保单,投资收益跟不上,就出现了行业常说的“利差损”。
1999年,成立不到一年的原保监会紧急出手,规定所有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不得超过2.5%。
从此那些8%、10%高收益的保单,在市场上彻底消失。
陈先生1995年买的保单,一次性领取50万,或月领5千,在当年的利率环境下更合理。
当时还是手写保单的时代,代理人用复写纸手写保单,然后录入系统。
新闻也有报道,当时陈先生的太太也买了同样的产品,具体的缴费金额没说,但保单上写的是一次性领30万。
还有个网友分享了同款产品,也是1995年买的,年交1622元,交30年,保单上写的是“55岁趸取20万”。
陈先生的保单,不排除当年录错的可能。
但陈先生都缴了30年,期间保险公司一次都没发现,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回到这件事,很多朋友好奇,保险公司现在到底要怎么赔?
对于这事,网友们意见不一。
有的支持陈先生,白纸黑字写着,保险公司不能赖账;也有人支持保险公司,觉得金额太不合理。
我翻了相关法律,也看到一些专业律师解读了此事,大家也有不一样的观点。
有律师认为:保单上清楚写着“月领50万”,但目前媒体没有公开保险合同完整条款。
如果合同中有关于“一次性领取”的详细约定,保险公司还有解释空间;如果没有,或者和保单写的一样,那就没什么争议可言了。
要是保险公司觉得严格履约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可以请求法院酌情调整。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也有律师提出不一样的说法,首先保险公司第一个月主动打款50万,是用实际履行行为,认可了按月领取条款。
就算录入错误,按现行《民法典》,重大误解撤销权除斥期最长也就5年,早就过去了,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已经没有权利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专业人士都有不一样的看法,说明这件事确实争议比较大。
那过往有没有类似的案例?如果有,又是怎么处理的?
我找到了两个不同判决结果的案例:
支持按保单约定赔付:
李某1997年投保了一份婚嫁金,经办人手写错填领取金额63799.20元,实际应为26965.40元,2011年到期领取时保险公司才发现,但保险公司未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法院认定按保单金额赔付。
支持保险公司更正:
1999年叶先生向中国人寿投保养老保险,保险证(即投保凭证,上面注明“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写月领1000元,但条款写的是月领100元。法院认定1000元是笔误,判决按条款的100元赔付。
后来叶先生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法院同意了,判决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费加利息。
总的来说,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结合保单、合同条款、撤销权等规定综合来看。
回到陈先生这个案件,说实话,确实挺难的。
法院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也要兼顾公平原则。
我觉得可能会有三种处理方式,大家觉得会是哪种呢?
这个案件会如何判决?
1.严格按合同,月付50万
2.适用公平原则,按1995年同类产品合理收益,重新核算月度领取金额
3.双方调解,在已经给的50万基础上,再加额外补偿
目前该案件还没有开审,最终结论还不知道,也许可能还有其他的解法,我也会持续关注,第一时间告知大家结果。
其实说到底,陈先生这事,确实比较特殊。
1995年,没有预定利率上限,没有电脑系统,连保单都是手写的,出错也是有可能。
但现在投保完善很多,投保信息要确认签字,犹豫期可以无条件退保,线上投保全程留痕,每一步操作都可追溯。
不过话说回来,那个年代的老保单,真挺香的。
终身锁定8%-12%的收益,也算是那个年代留给普通人的红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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