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权 追偿权和代位追偿权

凌荣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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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代位追偿权原因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1、侵权行为。代位追偿权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变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原因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权权利性质

  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追偿权实现的条件

  个人认为保险公司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追偿权和代位追偿权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实现的方式与程序是不同的,属于有限区别。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1) 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 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 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 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 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代位追偿权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想咨询保险法规的具体事宜,建议找保险代理人咨询。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与委付

  代位追偿权作为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其目的既是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或生产,同时也是为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得利,使肇事者承担其因疏忽或过失所负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人“维权”的重要手段,已在保险人之间形成共识。
  委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注: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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