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的原则

匹徒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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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监管是政府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对保险业依法监管管理的行为;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目前,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保险监督管理行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独立行使保险监督管理的职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保险监管的方法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监管对象进行监管的方法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

保险监管是政府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对保险业依法监管管理的行为;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险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控存在一定关系:行业自律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保险企业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同业公约和章程以相互约束,维护保险行业整理利益的行为;企业内控则是保险企业在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为维护本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行为。

保险监管的主体

  保险监督管理的主体:即享有监督和管理权利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关,也称为监督管理机关。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不同的形式和名称。目前,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险市场。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保险监管的行为性质

  对于保险监督管理行为的性质,可从两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保险监督管理是以法律和政府行政权利为根据的强制行为。保险监督管理这种强制性的行为不同于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同业公会对会员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同于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也不同于以授权为根据的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监督管理的性质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防止市场或市场配置资源失灵,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基本职能。对于保险业市场而言,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一方面要体现监督职能,规范保险市场行为,防止“市场失灵”,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保险监管的领域、内容和对象

  保险监管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不涉及社会保险领域。保险监管的内容是保险经营活动,除涉及保险组织的相关内容外,主要指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即“保险保障的生产”和“风险转移的生产”活动,还包括资金运用等领域。需要指出的是,保险监管对有些保险经营活动(如保险资金运用)需要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如证监会)来实施监督管理。保险监管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和保险中介人。保险产品的供给者是指保险人,具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人是辅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保险监管的依据

  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如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条例,如《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章是指中国保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和发布的部门规章,如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出的通知、指示、命令或制定的办法。这些通知、指示、命令或制定的办法虽不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具有执行效力,对保险业务的经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也是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

保险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保险监督管理行为。保险监督管理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2)独立监督管理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独立行使保险监督管理的职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开性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需体现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各种监管信息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监督管理的效率,也有利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竞争。
  (4)公平性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监督管理对象要公平对待,必须采用同样的监管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5)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是保险监督管理的根本目的,同时也是衡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最终标准。

保险监管的方法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监管对象进行监管的方法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
  1.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派出监督管理小组到各保险机构进行实地调查。现场检查的重点是被检查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治理结构是否完善,财务统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保险投诉是否确实合理。 现场检查一般分为检查准备阶段、检查实施阶段、报告与处理阶段、执行决定与申诉阶段、后续检查阶段等5个阶段。
  2.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分析保险机构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依据报告和报表审查保险机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非现场检查能反映保险机构潜在的风险,尤其是现场检查间隔阶段发生风险的可能,从而提前防范风险。

保险监管的目的

  (1)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特点使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进行交易时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即使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但与保险公司的地位和能力相比,被保险人还是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此需要通过保险监管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保险监管的另一目的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为保险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环境。为了保证社会资源在保险业中的公平合理配置,保证不同的保险公司享有均等的业务经营机会。对于保险公司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的行为,必须采取处罚等措施,纠正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从而保证保险公司之间能够公平竞争。

保险监管的方式

  1、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指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
  2、准则主义: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
  3、批准主义: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其监管的内容具体实际,有明确的衡量尺度,是对保险业监管中最为严格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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