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意外保险合同争议方式

洪彬荣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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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解决意外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如下三种形式:协商、仲裁、诉讼.(一)协商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灭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但能使矛盾迅速化解.而且还可以增进双方的进一步信任与合作,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争议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约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解决意外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如下三种形式:协商、仲裁、诉讼.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灭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但能使矛盾迅速化解.而且还可以增进双方的进一步信任与合作,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
  争议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约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壬级别和地域的限制.它有良好的信誉和公正性,手续简便、专;业性强、争议双方的自主性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自山意识町以得到充分的表达,是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
  一般仲裁委员会就每一个案件都要设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  仲裁员必须由符合法律规定资格、公道正派的入担任.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之仲裁眶的,应当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员名单上选择自己所信任的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当事人提出有符合法定撤销裁决书的条件的证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单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写明仲裁意愿、事项及双方所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协议可以是意外保险合同订立时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及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订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意外保险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如涉及对外贸易、涉外运输、海事纠纷等,应向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诉讼
  意外保险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它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人民法院具有宪法授予的审判权,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解决民事纠纷、最权威的机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届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首先应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到有权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可受理并按相应的民事程序进行审理、判决.如合同中未有约定,而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对意外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意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意外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上述有关法院有权审理意外保险合同纠纷.由于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两个以上,因此意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在以上所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在书面合同中选择管辖法院,一旦产生纠纷,应到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二审终审制,如调解成功,要形成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如调解不成功,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作出判决书.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上诉至高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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