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新一轮修改启动;保险公司股东门槛抬高

卿免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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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保险主体不断扩容、投融资渠道次第放开的大背景下,我国《保险法》新一轮修改工作日前正式启动。作为保险行业的纲领性文件,《保险法》上一次修改是在2009年。这一次对《保险法》的修改共有52处,主要是对保险业法所涉及的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修改。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所调整。此外,还抬高了保险公司股东的准入门槛。

保险主体不断扩容、投融资渠道次第放开的大背景下,我国《保险法》新一轮修改工作日前正式启动。作为保险行业的纲领性文件,《保险法》上一次修改是在2009年。 这一次对《保险法》的修改共有52处,主要是对保险业法所涉及的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修改。 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所调整。如将“年金保险”纳入了人身保险业务的范围;此外,还增加“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这一新增条目,被部分业内人士视为是对分业经营原则的一大突破。 此外,还抬高了保险公司股东的准入门槛。“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且为拟出资金额的10倍以上”。
根据建议稿,《保险法》还将对市场关心的保险资金投融资进行修改。 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范围,增加“投资股权、股权基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这两项,并增加“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金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融资渠道方面,新增“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权益性资本工具、债务性资本工具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本工具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此外,还具体新增一条,“对存在严重流动性风险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要求公司提交流动性改善计划,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责令增加资已支付保费;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要求公司提高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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