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

欧阳超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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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维护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此外,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待遇的规定调整为: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维护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记者昨天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上海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调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此外,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待遇的规定调整为: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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