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监管-经营监管

褚友妹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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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再保险公司营业以后,管理当局要对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及公司是否遵守有关法规进行检查和监督,再保险公司要按时递交年度报告。一旦管理当局发现再保险公司经营处于困境,不能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为了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管理当局可以干预其经营活动,比如监管其保费收入,要求其资产和负债平衡,更经常地提供营业报告,监管其某些投资,等等。由于对再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监管与前面已介绍的对一般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监管基本一致,故这里不再重述。此项书面文件是分出保险人要求再保险人履行责任的基础,也是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保险公司营业以后,管理当局要对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及公司是否遵守有关法规进行检查和监督,再保险公司要按时递交年度报告。一旦管理当局发现再保险公司经营处于困境,不能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为了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管理当局可以干预其经营活动,比如监管其保费收入,要求其资产和负债平衡,更经常地提供营业报告,监管其某些投资,等等。对问题严重的再保险公司,有权收回其营业执照,停止它继续做新业务,但必须将自然期满的责任负责到底。1.财务方面的监管财务方面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资本的充足性、准备金的提存、资金运用的限制、偿付能力边际等。由于对再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监管与前面已介绍的对一般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监管基本一致,故这里不再重述。2.再保险合同的监管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依协议所做成的最终书面文件,除少数特殊条款及条件外,其他一般条件则大致相同。此项书面文件是分出保险人要求再保险人履行责任的基础,也是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传统的再保险监管均偏重于再保险人的财务偿付能力。因此,法规及财务报表制度的设计,目的都是诱导原保险人选择财务健全的再保险人。于是,再保险监管变成一种评估原保险人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制度,却忽视了再保险资产(债权)的可收取性。事实上,再保险合同对于再保险债权是否得以顺利实现,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再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毕竟,即使再保险人有健全的财务能力,其应否履行责任或给付赔款,仍须取决于再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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