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管理科工作职责

毛哲琼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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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管理科工作职责1、负责医疗费用的复审工作,对违规违约的医疗费予以确认。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就医情况的随访工作。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一、服务对象市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泸企、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体经济人员,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二)医疗费用的拨付医疗费用报销由审核科初审移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办理拨付,经办人应履行签字登记。

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负责医疗费用的复审工作,对违规违约的医疗费予以确认。
2、负责慢性和重症疾病专家会审,享受待遇期满人员重新申报的受理、登记、初审、复查,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3、负责参保人员住院登记、慢性和重症疾病、转诊转院的备案工作,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录入、备案管理工作。
4、负责办理单位和定点医院、药店医疗费用的拨付,对已报销的资料进行分类装订、存档保管工作。
5、负责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初审工作。
6、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的审定工作。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就医情况的随访工作。
7、负责解答参保人员有关政策的咨询,做好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
8、有关业务数据的统计填报,相关业务文件的草拟、发文工作。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市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泸企、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体经济人员,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
二、政策、法规依据《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泸市府发[2000]76号)、《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泸市劳险[2000]32号)、《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管理办法》(泸市府发[2001]132号)、《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和《泸州市城镇个体经济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泸市府办发[2003]48号)、《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泸市劳险[2000]27号)、《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规定》(泸市劳险[2000]28号)、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三、办理程序(一)备案登记1、异地居住人员备案,填写《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表》,一式两联,即时办理。2、异地居住、因公出差及外出的参保人住院备案,由参保人从入院之日起,5日内告知单位经办人或直接电话与医保中心申报备案,即时办理。3、慢性病备案、申报慢性病,由审核科初审复查后,从移交之日起1月内完成审批,备案并通知参保单位。癌症病、化疗、肾功衰病人申报慢性病,由审核科初审后,次月5日内完成备案,并通知参保单位。4、转诊转院备案,批准转外地就医,凭三级以上医院的转院申报表,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即时办理。5、癌症、肾功衰病人门诊进行放化疗、肾透析治疗备案,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即时办理。(二)医疗费用的拨付医疗费用报销由审核科初审移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办理拨付,经办人应履行签字登记。(三)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资格的审定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定点的医疗机构、药店资格进行审定工作。(四)补充医疗保险初审协助保险公司对医疗费超封顶线2万元以上的补充医疗保险申报金额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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