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宣传新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权益
近来,济源市积极宣传新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今年,国务院正式修改了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与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条例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事业单位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机动车非机动车都算,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三是提高一次性工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避免“同命异价”。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三是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照顾农民工群体。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四是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为困难企业减负,规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同时,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新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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