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在校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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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参保学生儿童因病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和意外伤害门诊等医疗费用,按《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属各学校: 根据《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株政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切实地把政府的关爱传递到每一位居民手中,保障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的基本医疗,减轻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因病造成的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在校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是指在本市各类普通中小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幼儿园等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为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属各学校: 根据《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株政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切实地把政府的关爱传递到每一位居民手中,保障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的基本医疗,减轻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因病造成的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在校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本通知所称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是指在本市各类普通中小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幼儿园等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2、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份至11月份。学生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3、缴费标准:学生儿童个人每年缴纳30元,政府补助80元。其中重度残疾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儿童个人每年缴纳15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学生儿童由政府全额补助参保。
4、学生儿童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由学生儿童或其家长直接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学校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缴费核定,并协助学校做好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对于符合“三无”和“五保户”及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范围的学生儿童,应要求学生儿童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
5、待遇享受。参保学生儿童因病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和意外伤害门诊等医疗费用,按《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各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在校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认真进行宣传发动并指派责任心较强的人员负责这项工作,确保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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