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褚友妹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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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5月1日以后住院的均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市、县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现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凡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均以统计局发布的统筹区域内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职工所住医院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继续住院治疗,不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应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各区、市、县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现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凡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均以统计局发布的统筹区域内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为便于缴费,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使用,从当年5月1日起,到次年4月末。 根据大连市统计局的统计,我市1999年市内四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427元,月平均工资为869元。
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暂按每季度记入一次,按一个季度的个人帐户资金记入。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次季度起个人帐户改按退休人员的比例记入。
三、试点期间已参保的职工5月1日以前住院(含家庭病床),5月1日及以后出院结算的,住院起付标准等规定仍按原办法执行。5月1日以后住院的均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单位职工调入未参保单位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3日内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医疗基金停止使用,个人帐户资金停止划入。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3日内未通知经办机构的,其发生的需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调出单位承担。非参保单位的职工调入参保单位的,应从调入的次月起参加投保,并建立个人帐户。
五、参保职工调离市级统筹地区参保单位的,其个人帐户可办理转移手续;调到非统筹地区或出境定居的,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及利息可按终止缴费的时间计算,按实一次性以现金形式结算给本人。
六、实行医疗保险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含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从参加工作次月起缴费,建立个人帐户,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单位参保前已住院(含家庭病床)的职工,从参保之月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职工个人负担。职工所住医院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继续住院治疗,不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应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因病危不能转院的,应在3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八、参保单位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异地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就医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包干管理办法,即:按本单位年度平均缴费额,返给企业包干使用。
各区、市、县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现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凡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均以统计局发布的统筹区域内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为便于缴费,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使用,从当年5月1日起,到次年4月末。 根据大连市统计局的统计,我市1999年市内四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427元,月平均工资为869元。
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暂按每季度记入一次,按一个季度的个人帐户资金记入。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次季度起个人帐户改按退休人员的比例记入。
三、试点期间已参保的职工5月1日以前住院(含家庭病床),5月1日及以后出院结算的,住院起付标准等规定仍按原办法执行。5月1日以后住院的均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单位职工调入未参保单位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3日内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医疗基金停止使用,个人帐户资金停止划入。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3日内未通知经办机构的,其发生的需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调出单位承担。非参保单位的职工调入参保单位的,应从调入的次月起参加投保,并建立个人帐户。
五、参保职工调离市级统筹地区参保单位的,其个人帐户可办理转移手续;调到非统筹地区或出境定居的,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及利息可按终止缴费的时间计算,按实一次性以现金形式结算给本人。
六、实行医疗保险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含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从参加工作次月起缴费,建立个人帐户,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单位参保前已住院(含家庭病床)的职工,从参保之月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职工个人负担。职工所住医院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继续住院治疗,不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应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因病危不能转院的,应在3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八、参保单位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异地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就医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包干管理办法,即:按本单位年度平均缴费额,返给企业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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