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
答: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服务环境建设,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截至目前,我省已拥有城乡养老机构2000余个,养老床位总数28万张。
近年来,我省积极借鉴国内先行地区的经验做法,武汉、黄石、宜昌、荆门等地先后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探索和实践,在降低机构运营风险、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问:我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推进情况如何?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及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等文件要求,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省民政厅于今年正式启动全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供应商资格采购工作,按照“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两家保险公司入围全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供应商资格,鼓励支持全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包括全省公办城市养老机构、农村福利院及各类社会办养老机构等)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
目前,公开招标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问:省民政厅将如何继续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答: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强化政府部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等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探索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养老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格局。落实部门责任。各地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要把建立养老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加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积极引导养老机构筹资参加责任保险。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中,养老机构要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保险费用。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应定期对保险方案、理赔服务等进行评估。
健全协作机制。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探索促进养老服务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有效的养老服务纠纷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协商解决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定期通报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和安全服务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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