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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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 交强险标志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交强险与三者险有6大不同一、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交强险由法律规定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5月22日,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否认交强险存在400亿元的“暴利”,并表示7月1日起将在全国统一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 交强险标志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006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2007年6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与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实行背景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与三者险区别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者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与三者险有6大不同一、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交强险其强制性一方面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区别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也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二、赔偿原则发生变化。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保障范围宽。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有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四、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保险费率。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无需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五、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无论人伤还是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交强险由法律规定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六、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同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6万元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交强险简要业务流程费率浮动机制2007年4月6日,北京律师孙勇向保监会提交《撤销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指责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的“暴利”。保监会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4月27日,孙勇将保监会告上法庭。同一天,北京律师刘家辉受全国156位车主的授权委托,向保监会递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听证申请书》。5月22日,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否认交强险存在400亿元的“暴利”,并表示7月1日起将在全国统一实行费率浮动机制。浮动比率与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15%;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20%。反过来,上一年度发生二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上浮15%;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30%。其他情况均不浮动。与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闯红灯或逆向行驶的,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无证驾驶的,上浮20%;酒后驾驶或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最高上浮30%。反过来,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20%;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30%。计算方式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1050×(1-10%)×(1+30%)=1228.5元。计算解读:按照规定,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算,暂不根据驾驶人计算。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根据浮动因素,等于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最高者计算。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根据浮动因素,等于V1至V8其中之一。其中:上年度每发生一次V5累加计算,但是V5最高不超过30%。V6、V7和V8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最高者计算。也就是说,一个有酒后驾车并有无照驾驶经历的司机按最高上浮30%。 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首先是要建立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机制。保监会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着手进行的信息共享平台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平台建设工作正在积极进展中。《办法》规定,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未建立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浮动。《条例》内容《条例》分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和附则共五章四十六条。 [点击查看《条例》内容]现有问题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首次针对《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召见媒体了解公众意见,但暂时不对任何疑问进行解答。 据悉,从6月15日征求意见以来,草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目前为止保监会接到了481封电子回信,7份传真,今天上午,保监会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了集中公布。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下周,保监会将就交强险浮动费率向公众进行全面解读。疑问一 无知违法是否要涨费率?  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无知违规是否要上涨保费”。交强险浮动费率出台以来,许多车主都纷纷表示,要想获得优惠比较难,更多的人面临的可能是保费的上浮。按照浮动办法,闯一次红灯保费就将上涨10%。在北京复杂的路况下,闯红灯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有时是电子眼错误引起的,有时车主属于非主观违规,而这样的并没有造成事故的轻微违规交强险保费也要上浮,让人实在难以接受。疑问二 浮动办法应该细化?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上涨保费,公众认为可以理解。但是对于交通违规事故,许多人表示应该进一步细化,特别是浮动幅度,向下浮动比例较小,向上浮动比例过高。下浮条件对于新司机很难达到。疑问三 推出时机成熟吗?  一些意见认为,交强险浮动办法推出时机并不成熟,应该按照交强险盈亏再浮动保费。但目前,交强险没有满一年的数据统计,盈亏数据没有计算。毕竟交强险一年不成熟,不宜过早推出。疑问四 交强险涉嫌重复执法?  有市民质疑,交强险涉嫌重复执法,有没有行政执法权都值得怀疑。如闯红灯等违规行为交警处理后也要相应扣分、给予罚款,保监会再上浮交强险费率,属于二次执法,完全没有必要。 费率调动向2007年12月14日14时30分中国保监会在北京会议中心(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8号)会议楼19会议室举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公布听证会代表名单中国保监会7日公布了将于12月14日在北京会议中心参加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的全部22名听证代表以及15名旁听人员的名单。22名听证代表中包括投保人代表12名、社会公众代表4名、有关协会代表3名、专家学者代表3名。  此次听证会的内容,是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代表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会员公司向保监会提交的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广泛听取车主、行人、保险公司、专家等各方面意见。根据听证会结果,保监会将最终决定交强险新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方案。按照12月3日公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的公告》,听证会设听证代表22名,包括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有关协会代表和专家代表。其中,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是自愿报名、抽签产生,有关协会代表由保监会商协会选派产生,专家代表由保监会在有关保险学和法学学者中邀请确定产生。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将要履行的职责是对保险行业提出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充分进行质证和辩论。调整方案中国保监会14日下午举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的《关于上报交强险费率方案的请示》,听取各方面意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代表陈东辉在听证会上介绍了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责任限额方案。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二)基础费率调整方案。在新的责任限额方案下,拟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据测算,目前的车主中,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到基础费率的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调整幅度较大的车型有: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基础费率下调9.5%;中小排量摩托车下调33%;36座以上公交车下调26%;20-36座出租租赁车下调31%;20座以上企业非营业客车下调20%;特种车三个车型分别下调39%,18%,30%。同时,挂车的费率水平由现行的按照主车保费的50%计算改为按照主车保费的30%计算;低速载货汽车费率由适用货运汽车费率改为适用14.7kw以上运输型拖拉机费率,基础费率也有显著的降低。(三)调整的原则。从理论上讲,责任限额的提高将加大赔付成本,同时费率浮动办法的实行,已经使实际费率水平有显著的下降,如果仅考虑这两个因素,则很多车型的经营结果已经不乐观,一些车型的基础费率还应当上调。但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切实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费率调整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最大限度地减轻车主负担;二是对责任限额、费率水平进行“双调整”;三是基础费率“调低不调高”。具体表现在:1、对部分确有盈利空间的车型下调费率。根据行业数据,部分车型的赔付率相对较低,如中小排量摩托车、36座以上城市公交车、特种车、挂车等,考虑责任限额的提高和费率浮动办法的影响,预计赔付率在60%左右。因此,对于这些车型拟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均超过20%。2、对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车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也下调了费率。例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如果考虑责任限额的提高和费率浮动办法的影响,预计其赔付率可能达到80%。虽然基础费率已基本没有下调空间,但考虑到家庭自用汽车涉及广大私家车主的切身利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后,此次仍拟对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费率下调9.5%,下调后的保费为950元。如果投保人的行车安全记录良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按年可以享受10%的优惠,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则最终只需要支出665元,同时获得12万元的风险保障。3、对部分赔付率较高的车型,没有对费率进行上调。部分车型目前的赔付率已经很高,如六座以下出租车、拖拉机等,如果考虑责任限额的提高和费率浮动办法的影响,赔付率已分别达到150%、110%。从理论上讲应该上调费率,但此次调整中,在责任限额上调的情况下,并没有对费率水平进行上调,主要是考虑不加重投保人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于拖拉机业务,保监会最初在审批费率时,就充分考虑了广大农村车主的承受能力,从服务“三农”、和谐城乡关系的角度出发,将最低的费率档次设定在了50元。本次调整继续秉承了惠农理念,没有进行费率上调。4、集中调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这次调整重点考虑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提高,这样处理主要考虑了三方面的理由:一是就交强险保障的针对性而言,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负担是各项损失中最大的,也是广大车主和事故受害人承受压力最大的,需要重点解决。从目前的经营结果看,约77%涉及医疗费用的案件和71%涉及物损的案件均可以在目前的赔偿限额内获得完全的赔偿,基本满足了大多数情况下的保障需要;但是,一旦出现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5万元的死亡伤残限额则显得保障不足,仍有相当一部分损失需要通过商业三责险补充或者事故当事人自担。根据初步测算,限额提高到11万元后,将可以使90%以上涉及死亡伤残的事故在限额内得到完全的赔偿。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限额定得越高就越科学。因为如果限额定得过高,相应的保费也会很高,但是赔案的覆盖率并不能得到有效提高,结果是多数投保人为了极少数赔付占比非常低的大赔案普遍增加保费负担,这是一种不合理。二是医疗、物损两个限额的小幅调整,将会对费率水平产生较大影响。以家庭自用汽车为例,据测算,如果医疗赔偿限额从8000元提高到20000元,预计保费将上涨30%-35%。如果物损赔偿限额从2000元提高到4000元,预计保费将上涨20%-25%。因此,集中调整死亡伤残限额,同时适当下调费率,是“双调整”原则下一个比较理想的方案。三是如果大幅提高医疗费用限额,就有可能造成所有投保人为少数人扩大医疗费用、虚增赔付成本的行为埋单,这也是一种不合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抢救费用超出限额的情况,在制度设计上已有安排,即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解决。 附:机动车商业险费率调整系数表(单位:元) 车辆大类车辆明细分类保费一、家庭自用车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1,050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二、非营业客车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1,000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1,190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1,300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580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950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1,070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1,140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320三、营业客车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1,800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4,690四、非营业货车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1,200非营业货车2-5吨1,630非营业货车5-10吨1,750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2,220五、营业货车营业货车2吨以下1,850营业货车10吨以上4,480六、特种车特种车一6,040特种车二2,430特种车三1,320特种车四5,660七、摩托车摩托车50CC及以下120摩托车50CC-250CC(含)180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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