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现实意义

邱利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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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就是一种债权转移,即被保险人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但是,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已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第三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和存在是有其深刻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的。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即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所有利益都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可就其转让的利益范围行使其债权。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而产生损失,可向保险方请求保险补偿。

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损时能得到足够的补偿。但是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过错而造成损失并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后,再向导致损失的第三者索赔,其所得到的利益势必要超过保险利益,这就违反了保险的补偿原则。如果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后,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又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于是代位求偿制度应运而生。

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就是一种债权转移,即被保险人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对于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们至少可以推出以下几个要件: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这与保险人无关,只能由被保险人自己直接向责任人追偿,因而也就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来讲,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事故,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这样才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具有赔偿请求权,也才可能将其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须对责任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并且其索赔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如被保险人事先已放弃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就无法行使被保险人已经没有的权利,有过错的第三人就会逃避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依法或依约定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如已取得赔偿,保险人可以免去赔偿责任,因此求偿权是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自动转移给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保险人不承担赔偿金的责任。但是,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已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第三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所特有的一项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保证了保险人在出现因第三者过错所致保险事故时,不会因为支付了过多的赔款而减弱其经济实力,降低其经济补偿能力;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避免了其获得不当得利的可能;从第三者责任人的角度看,使其不能因为有保险人的赔款而摆脱自己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和存在是有其深刻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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