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介绍

当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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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关于保险,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明确指出了几点,明确规定了受理、审查程序。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六)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规程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修订本规程,并予以公布。

“你有没有买保险?你买了哪些保险?”现在不光是办公室人员,很多老人也开始关心其保险来,毕竟有了保险自己的生活就有了一定的保障,虽然谈不上会帮助自己解决所有的麻烦事,但是至少可以在自己遇到麻烦的时候可以减少自己的麻烦。

关于保险,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明确指出了几点,明确规定了受理、审查程序。

一、本规程中的行政许可事项遵循以下受理、审查程序: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受理机构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四)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本规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本规程规定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的,经应 当作出决定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六)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有关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的许可事项未列入本规程,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三、本规程施行前实施的中国保监会规章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程。本规程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修订本规程,并予以公布。

这一规定的实施可以让大家有法可依,有据行事,再也不用乱糟糟的处理一些事了,这对于相关部门来说也是对于员工工作的合理规范,让大家可以按秩序办事,以上的这份规定对于大家在办事的时候用得到,大家也可以上网全面的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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