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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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中国保监会27日公告称,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近日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法人机构设立条件上,根据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股东的要求,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公司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情形,可能对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定了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

中国保监会27日公告称,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近日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监会表示,《规定》的修订,是贯彻落实即将于今年“十一”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监管,适应行业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据介绍,《规定》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提高准入门槛。在法人机构设立条件上,根据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股东的要求,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在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上,除要求保险公司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以外,还要求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对申请人、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其它分支机构也提出了合规性要求等。

2,强化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强化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管控;要求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负责人应当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对保险公司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情形,可能对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定了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

此间专家分析认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险机构准入和日常监管制度,全面加强了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对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今年2月新修订的保险法颁布以来,保监会就根据新保险法有关要求,在对现有法规制度进行系统清理基础上,紧锣密鼓地做好“废、改、立”工作,在业务发展、公司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监管等方面,确保各项监管规章制度与新保险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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