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结构及运行:保险市场概述(二)
1.保险商品的需求方。保险商品的需求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即各类投保人,他们有各自独特的保险保障需求,也有各自特有的消费行为。
根据保险消费者不同的需求特征,可以把保险商品需求方分为个人投保人、团体投保人等。
根据保险需求的层次还可以把保险商品需求方划分为当前的投保人与未来的投保人等。
2.保险市场中介方。保险市场中介方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双方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率来制定的,非常客观,一经制定,其变化的可能性就较小。而且在保险交易过程中不允许讨价还价,买方一般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没有与卖方商议价格高低的自由和权利。这也是各国政府对保险市场价格进行比较严格的监管的原因之所在。
保险市场的种类
保险市场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按承保标的分类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市场可分为财产保险市场和人身保险市场两大类。财产保险市场是经营以财产或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商品的市场,即在这个市场上,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都是各种有形的或无形的财产,包括物质形态的财产、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各种信用风险等。人身保险市场是经营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商品的市场。
(二)按保险关系的层次分类
根据保险关系层次的不同,可将保险市场分为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原保险市场也称为直接业务市场,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直接建立保险关系的市场;再保险市场也称为分保市场,是原保险人将已经承保的直接业务一部分或全部,通过再保险合同分保给再保险人形成保险关系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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