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下发通知调整陕西省公积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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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精神,凡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调整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精神,凡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调整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2015年度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4124元,即不超过2014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08元的三倍。

二、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周至、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70元/月。

三、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办理购房贷款时,个人月收入即按月缴存基数确定。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四、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分别不高于12%。

五、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之和。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精神,及时办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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