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医疗保险

洪力荔
812
前言:大病互助医疗保险之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缴费不计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互助共济。年度内新增参保人员要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中途退保人员不予退费。④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②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参保个体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本人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按规定支付。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之基础知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参保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人越来越多。但有不少人对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一些基础知识还不清楚,下面小编将详细为大家讲解,以便能够帮助到大家。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之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医保年度90元标准,由参保单位统一于每年四月份向医保中心一次性交纳。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有条件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时,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即可开始按一定比例支付参保病人年度内医疗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至12万元以内的大病医疗费用,但个人要承当不超过8%的费用。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缴费不计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互助共济。
  年度内新增参保人员要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中途退保人员不予退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之保障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姨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之救助标准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4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且医疗(药)费在2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其超过部分可按10%给予救助,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通过以上对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保障病种、救助标准内容的详细讲解,相信大家会对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有所清楚。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咨询。

成都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相关问题解答

对于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很多人并不了解,并带着很多疑问,下面本文就以成都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为例,总结一下有关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的问题,然后进行统一的回答,希望您能仔细了解。

  1、为什么要建立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答: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通过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再化解一部分风险,解决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2、哪些人可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答:大成都范围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前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3、哪些人不缴费直接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答: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4、如何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答:城镇职工中有单位的职工由单位缴费参保,没有单位的由个人缴费参保,单位和个人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城乡居民可在筹资期由街道、村统一组织办理参保,也可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5、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什么时候缴纳?
  专家:城乡居民2010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5月31日,缴纳201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费用;2011年以后(含2011年)每年缴费时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一致。

  6、城乡居民中的新生儿和大学生如何参保?
  答: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7、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什么标准和方式缴费?
  答:①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雇主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③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④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⑤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⑥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前已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8、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生效期是怎么规定的?
  答:①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享受时间一致。
  ②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参保个体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本人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按规定支付。
  ③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初次参保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中断4个月以后再缴费视为初次参保。
  ④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到期后的3个月以内参保,初次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无等待期限。

  9、哪些费用可以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
  答:住院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家庭病床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的费用)以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

  10、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报销公式?
  答:城镇职工:〔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城乡居民:〔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5%。

  11、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对于特殊医用材料费怎么支付?
  答: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的50%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

  12、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封顶线是多少?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

  13、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该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的费用在已联网的定点医院直接办理结算。

  14、今年参保人员跨4月1日的发生的医疗费怎么报销?
  答:2010年4月1日以后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审核开始时间为4月1日以后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家庭病床费用,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4月1日以前入院的、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以及审核的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按原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报销。

  15、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该如何报销?
  
答: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或因急、抢救住院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由参保人员持住院收据、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地办理报销,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再报销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6、门诊特殊疾病还能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吗?
  答:成都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能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17、补充保险还能使用吗?
  答:已购买原补充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继续按原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报销次序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原补充医疗保险;但是报销之和不能超过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

  上述内容就是有关成都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有类似的疑惑,您不妨通过阅读上文来进行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登陆慧择网进行了解。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互助保险公司是什么

  对于消费者来说,对保险公司是常熟悉,那互助保险公司有多少人清楚呢?互助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其经营主体一个是互助性质,一个是商业性质。

  互助保险公司是一种非盈利性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它是被保险人自己的合作组织。互助保险公司不规定参加人员的身份,不受行业限制,只要参加保险,持有保险单就成为互助保险公司的会员。公司没有股东,没有股本,公司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为投保人提供较低价格的保险产品,避免非法索赔。


  

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顾客。投保人有权选择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当公司经营业务获得利润时,投保人可分得红利,其余盈余积累起来,用以加强公司的财力。公司亏损时,保单持有人或用摊缴保费的方式予以弥补,或用以前的盈余金予以弥补。

  互助保险公司以发行分红保单为主,有时也会发行非分红保单,但只有分红保单持有人才对公司拥有所有权。互助保险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流行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按照各自适应的法律规范,互助保险公司各方面的特点可以通过与股份保险公司的比较中反映出来。

  互助保险公司是什么?互助保险公司是一种非盈利性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互助保险公司没有股东,没有股本,公司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为投保人提供较低价格的保险产品,避免非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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