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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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据悉,抚顺市消协将联合抚顺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专业受理调解保险纠纷的消费维权服务站,从而提高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消费者协会给予的不应该只是通报,更多的是保险公司应该对这些霸王条款予以纠正。

保险合同 霸王条款留不得

保险是我们规避风险的必需品,但买过保险的人都知道,保险中的一些霸王条款让人无法接受,但是为了达到保障的作用,我们又不得不去接受,近日,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就这情况进行了通报。

  近日,辽宁省抚顺市消费者协会对近期开展的保险(放心保)行业评议活动情况进行了通报。消费者评议认为,保险行业存在霸王条款、合同条款难理解、销售过程不规范、保险业务员夸大收益等诸多问题。

  辽宁省抚顺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吴丽雅介绍,为使评议活动顺利开展,抚顺市消协组织成立了评议活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抚顺市消协负责,并制定了评议活动方案。评议内容为公平交易、信息披露、争议解决、消费者个人信息等14个方面,采取向消费者发放调查问卷方式进行。

  经过对调查问卷进行分析,消费者在评议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合同条款多,尤其是理财险、寿险的某些条款难以理解,存在不合理条款。许多消费者反映保险合同不通俗,专业术语无法理解,很难看懂。有55.1%的消费者认为保险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二是销售过程不规范,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在银行营业网点内,有关人员不明确说明是保险产品,或者有意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造成消费者误解,致使一些消费者购买了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有35.5%的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服务满意,44.6%的消费者对售后服务基本满意。三是保险业务员夸大保险收益,为了吸引消费者,夸大保险功能,只强调收益回避风险,掩盖一些重要的免责条款内容,诱使消费者投保。有10.9%的消费者表示对保险内容和协议条款不清楚。

  根据评议结果,抚顺市消协对保险公司提出了4点改进意见:多种形式宣传保险知识,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和教育,培养成熟的保险消费群体;进一步强化自律,规范服务标准,提高保险营销、理赔等各个环节的服务水平,建立快速畅通的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渠道;努力使保险合同通俗易懂,让消费者看得明白,尽量使用通俗语言,减少专业性太强的术语,确保条款公平合理;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强消费者协会和保险协会快速解决消费者保险纠纷的对接机制。据悉,抚顺市消协将联合抚顺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专业受理调解保险纠纷的消费维权服务站,从而提高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慧择提示:保险合同双方本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消费者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风险,一些霸王条款把一些风险拒之门外,这些风险该如何去保障呢?消费者协会给予的不应该只是通报,更多的是保险公司应该对这些霸王条款予以纠正。

2015保险法新旧保险法对比

当前,我国的保险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的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还不够完善,亟需改善,而此次修改的2015保险法,与旧的保险法内容相比,主要对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等事项作出修改,更为符合保险业发展的需求与监管。
  
  一、主要变化点:删除“代表机构”
  修订前: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订后: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主要变化点:删去 “或者个人”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2015保险法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三、主要变化点:配合商事改革,删除保监对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规定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2015保险法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主要变化点:对保险代理、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的变化
  修订前: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新修改的2015保险法与旧的保险法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以上几点只是部分变化,此外,在其他方面,2015保险法也有一些改动,但不可否认的是,新的保险法更有利于保险业适应经济新常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的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家对各个行业都设有一定的法律规章制度,每个行业都在这种制度的实施之下,严格开展生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是一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以下深蓝君为大家讲解一下保险法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与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国家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始终在不断修改和完善,新保险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1.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

2.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

3.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

4.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

5.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

6.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7.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

8.取消了法定再保险。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我国《保险法》建立了覆盖面广、转移性强、凝聚力强的社会保险制度,打破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和劳动者地区间、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中国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中国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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