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限 观察期

谢甩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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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健康观察期的期限1)在短期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60天,长期险如重大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观察期一般为一年。虽然对保险公司拒赔的决定表示不满,但周女士仔细阅读重疾险条款后发现,条款中确实有写着保险责任从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在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一年。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经过了健康观察期,患了所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后,虽然确诊所患的疾病在可承保范围内,但得有30天的理赔观察期。

保险也有观察期?没过观察期就没赔偿

保险当然有观察期。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有一些医疗保险合同对疾病发生的时间以及什么时间可以赔偿做了专门规定,即等待期/观察期。

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疾病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相差10来天不同的结局

妻子拒绝了一个月内多次上门拜访的业务员,黄先生觉得于心不忍,于是给自己投保了一份《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5个月后,黄先生因腹痛确诊为 “结肠癌”。业务员查看保单后只能很遗憾地告诉客户,目前保险合同还在观察期内,还要再过10来天才过观察期。

公司按观察期出险赔付了保费1.1倍的理赔金。无奈治疗费用太高,黄先生仍然不治离世,给家庭留下了高额的债务。面对业务员歉意拜访,黄太太说:“这事确实不应该怪你,如果当初我早买几天的话,或许又将是不同的结局”。

那具体是什么

“观察期”是重疾险和医疗险特有的一个期限,被保险人只有在超过这个特定期限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保险公司“观察期”的设立并不是保险公司为自己增加一个拒绝理赔的理由,而是为了能够更大限度上保护更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在销售此类型保险产品的时候,要在第一时间对“观察期”这一特殊约定,对客户进行讲解,让客户知悉此“约定”。

健康观察期的期限

1)在短期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60天,长期险如重大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观察期一般为一年。

2)短期险保单在观察期内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长期险观察期内出险因不同条款责任不同有差异,一般为退还保费,另按保额10%给付保险金。

所以,要是真心想买保险的话,还是尽快给自己和家人一个保障。要是没那么多钱,就优先给家中的顶梁柱,然后再考虑小孩老人。

健康险观察期介绍

  健康险观察期介绍

  保险观察期又称保险等待期,或免责期。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被保险人在这个时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专家介绍,保险观察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经济补偿的行为。“观察期”的设立,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带病投保等骗保行为,避免产生逆选择,降低道德风险。

  2008年11月,周女士在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09年1月,不幸降临到周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肺癌。周女士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周女士在收集齐理赔所需材料后,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出乎周女士意料是,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的决定。保险公司方面的理由是:周女士的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虽然对保险公司拒赔的决定表示不满,但周女士仔细阅读重疾险条款后发现,条款中确实有写着“保险责任从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据了解,根据周女士的情况,虽然不能获得补偿,但可以得到之前所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也将同时终止。

  目前国内所有的健康险产品都设有保险观察期。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通常为180天,如人保健康的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太保的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等。而普通住院医疗保险的观察期分别为30、60、90天不等,如永诚的永保一生医保计划观察期为30天,泰康的亿顺无忧呵护综合保障计划的观察期为60天,人保健康的关爱专家短期重疾(推广版)团体疾病保险的观察期定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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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健康险观察期?

  什么是健康险观察期?

  在健康保险中,有一个很关键的词:观察期,也称为等待期。观察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这几类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在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一年。

  观察期可分为两种,简单地说,就是健康观察期和理赔观察期,健康观察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观察期。

  如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本附加合同之全额保险金的给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在这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里,其健康观察期为90天,我们还可以看到有“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这个条件,保险公司才给予赔付,这个30天就是我们所说的理赔观察期。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经过了健康观察期,患了所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后,虽然确诊所患的疾病在可承保范围内,但得有30天的理赔观察期。目前,在市场上同类产品中,理赔观察期一般为15天、28天、30天,有主险形式,但多以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形式出现。

  某些普通医疗保险中也有理赔观察期的规定,如某医疗保险的条款规定:“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即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在本例中,医疗保险是从被保险人住院后的第4天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前3天的不算,这“前3天不赔”的类似条款可以看做是另一类“理赔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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