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新政策出台补缴

盛顺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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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成都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标准,可以申请补缴。综上所述,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出来后,我国规定养老金中断后是可以补缴的,尽可能的方便了当时中断了缴纳养老金的我们。新政策出台,今后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可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规范》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资质、服务项目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为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出了最低要求。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哪些情况下不能补缴?

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哪些情况下不能补缴?

  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成都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标准,可以申请补缴。其补缴方式根据参保人员年龄阶段来确定,具体补缴规定如下: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参保中断或暂停缴费两年以内可以补缴,两年以上不得申请一次性补缴。

  2、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

  a、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继续缴费至15年;

  b、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标准: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

  3、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年/按月缴费或补缴,缴费不得超过15年;

  4、距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按年或按月缴费,缴费时间不少于15年,但不得补缴。

养老保险在哪些情况不能补缴?

  1、生育保险:欠费2个月以上;

  2、医疗保险:欠费4个月以上;

  上述两种情况均为中断,中断后不能补缴,并且会影响生育保险待遇及住院医疗费报销,所以,不论是灵活就业还是单位交纳,最好是补交上。

  社保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大家应该都了解,养老保险累计缴满15年之后,退休后就可以领取一定的养老金,让自己的养老生活的得到保障。

补缴养老保险怎么补?

  1、中断缴费人员持公民身份证(户口薄)、养老保险手册、本人档案到当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2、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接续保险登记表》、并与中断缴费人员签订《接续保险三方委托缴费协议》。

  3、中断缴费人员持《接续保险登记表》、《接续保险三方委托缴费协议》、公民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银行活期储蓄帐户,并存入足额存款。

  4、代扣银行根据《接续保险三方委托缴费协议》的约定,每月定期按照断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扣款,并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帐户。

  5、办理了续保手续的中断缴费人员可在每年五月末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领取上一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了解个人缴费及帐户结存情况。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出来后,我国规定养老金中断后是可以补缴的,尽可能的方便了当时中断了缴纳养老金的我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补缴养老保险费也可养老

  参加工作的人进了工作单位的时候,工作单位都会给买社保,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参加过工作,可以缴纳社保吗?新政策出台,今后在《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可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根据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是2011年6月30日前曾与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包括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二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向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申报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证明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

  补缴之前费用
  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没有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通过补交保费可以参加养老保险,进一步的扩大了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让更多的人老有所依,是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史上的一个突破。

首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出台

  2017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这是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方面的首个国家标准,标志着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入标准化管理的新时代。

  《基本规范》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资质、服务项目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为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出了最低要求。其中包括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开展外包服务的,应与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等。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3亿,占总人口的16.7%(65岁及以上人口15003万人,占总人口的10.8%);而在其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约40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空巢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51.3%。

  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促使养老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养老机构成为老年人社会化养老的重要方式。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曾表示,完全靠政府的养老模式难以成功,完全靠市场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于三无老人,由政府来兜底,社会大众的养老事业则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这是比较符合中国文化、国情的养老方式。

  据中泰证券研报预计,2016年国内养老产业市场规模接近5万亿元,预计2020年有望达到7.7万亿元,而到2030年则可能超过20万亿元。

  机遇之下,许多国内企业,包括知名保险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在内,都已开始布局养老机构。

  不过民政部指出,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养老机构开展服务质量建设缺乏可遵循的原则,社会评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也缺乏依据。另一方面,由于服务主体、所在地区、规模大小、兴办时间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不同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存在较大差别,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当前,由于行动不便、失智的老年人群体已经达到4000万人,这也对当前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政部在解读《基本规范》时表示,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关系2亿多老年人口特别是40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晚年幸福,也关系他们子女工作生活,是涉及人民生活质量的大事。

首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出台

  明确提出资质及质量要求

  在此情况下,民政部组织编写并报请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基本规范》。

  民政部指出,《基本规范》填补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空白,健全了养老机构标准体系,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供了指引。

  从标准的内容来看,《基本规范》明确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为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出了最低要求。当然,《基本规范》鼓励养老机构在具备基本质量的基础上,能够有不断提升的机制和空间。

  其中,基本标准包括养老机构应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外包服务应与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规范》明确,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根据国家卫计委的数据,目前全国医养结合机构已有5814家,床位总数为121.38万张。相比于2亿多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来说,百万计的养老床位显然远远不够。

  复旦大学人口与发展政策研究中心博士后王雪辉认为,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正在不断加快,这个过程还伴随着高龄化和失能化的发展趋势,这意味着未来我国对医养服务供给机构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在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上,《基本规范》列出了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与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等9方面服务项目。

  其中,在部分项目上还严格设置了相关指标。例如,要求应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老年人II度及以上压疮在院新发生率应低于5%。

  此外,在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要求上,《基本规范》要求,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应低于6平方米,单人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对于评价方式,《基本规范》还明确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要求应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服务满意度测评,向住院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并形成分析报告。此外,宜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在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全国将推动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基础上,实现更高质量、更多元化发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将成为今后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管理的第一块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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