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补缴截止日期

燕磊筠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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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日前,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熟料,当天下午就发生意外了。焦作市居民医保缴费本月底截止群众参保医疗保险需要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保障。根据规定,焦作市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从今年9月开始,12月31日截止。据了解,为了能及时申请财政补贴,确保参保居民按规定正常享受各项医保待遇,焦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都要设定一个参保截止时间。随着参保缴费截止日期的临近,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提醒未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市民,尽快到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于是,李小姐想到了10天犹豫期的规定。

保单生效日期究竟是何时?

 很多投保人对保单生效日期都不明白,他们普遍的认为投保之日就该市保单生效之日。日前,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熟料,当天下午就发生意外了。双方对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发生了争执。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保险合同规定,保单注明的保险起止时间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还未生效。故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起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按常理解释合同应是即时生效,保险人认为是零时生效,当两者发生歧义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
  保险专家认为,保险公司是不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既然在约定零时生效的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故合同生效的时间应是2011年9月26日0时。该合同系附期限生效合同,于双方签字起成立,于2011年9月26日0时起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概念。对格式合同条款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的前提是对该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很明显,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投保人的签字确认,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3月25日专门发出(保监厅函〔2009〕91号)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保险期间:一是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险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出单时在保险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间。而目前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生效时间大都采用的仍是零时起保制的格式,该通知仅是要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保险期间,”并未规定“一定要通过该两种方式”,该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适用。
  为什么张某会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就有责任为其提供安全保障?专家认为,主要是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没有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存在认知上的错误。

焦作市居民医保缴费本月底截止

 群众参保医疗保险需要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保障。焦作市201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即将截止。

  目前,焦作市各辖区仍有部分居民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该中心提醒未参保市民,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的,2014年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要尽快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缴费,超过规定时间将无法补办。

  根据规定,焦作市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从今年9月开始,12月31日截止。仍有许多市民在排队等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014年新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出台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在小区出入口张贴提示语、打电话提醒、上门为孤寡老人服务等方式,方便市民尽快缴费。”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

  据了解,为了能及时申请财政补贴,确保参保居民按规定正常享受各项医保待遇,焦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都要设定一个参保截止时间。但是,往年参保工作结束后,仍然会有市民申请参保,可都因错过参保缴费时间不能参保。按照政策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的,2014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该中心提醒市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即可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新参保居民应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原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居民持集体户口簿复印件及身份证);属于低保或重残(一级、二级)的,提供相应证件后不需要缴费;属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应提供由社区出具、街道办事处核定的证明材料。由于今年办理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工作同缴费工作一并进行,市民缴费时要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随着参保缴费截止日期的临近,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提醒未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市民,尽快到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焦作市201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将在月底结束,未参保缴费的居民要及时参保,确保自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保障

旅游保险保单回执要如实填写日期

  旅游保险保单回执要如实填写日期

  2005年7月4日,李小姐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代理人耽搁了近3周才将李小姐的保单送到。期间,李小姐跳槽到了一家外资企业。

  填写保单回执时,代理人与李小姐商量说,为了其当月业绩统计方便,是否可以帮忙在保单回执上按照出单的时间来写。李小姐欣然同意。

  过了几天,李小姐得知,新公司有员工医疗保险保障的福利,便打算重新安排个人的医疗保障计划。于是,李小姐想到了10天犹豫期的规定。但是按照她在保单回执上填写的日期,10天的犹豫期已经过了,不能100%退保。

  点评: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100%全额退保,这是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重新检视自身保障计划的一个机会。

  保单回执是保险公司用以确认投保人是否同意保单生效的重要凭据;不仅要有投保人的亲笔签名,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也是犹豫期开始计算的标准。

  之前,也曾经出现有少数不规范的代理人故意提前填写保单回执上的日期,妨碍消费者享有犹豫期退保的权利,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投保人在复核保单、填写保单回执时,一定要亲笔如实填写。

  此外,今年商业健康保险出台了新规定,要求各家保险公司针对投保人的医保情况开发不同的医保产品。建议投保人在购买商业保险之前,综合考虑自己已经拥有的社保和企业医保福利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商业保险的购买方案。否则,一旦遇到重复保障的情况,需要调整保障计划、甚至贸然退保,都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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