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法修改了几次

僳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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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解放前,中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很曲折,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险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进展,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保险法共修改了4次,分别是:。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保险法修改几次?修改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修改历程是怎样的?

解放前,中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很曲折,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险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进展,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

保险法共修改了4次,分别是:

第一次: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第二次: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中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第三次:   

2002年,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次:  

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业适应经济新常态,全面深化市场改革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保险业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保险立法有必要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2.加强保险法治建设,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必然要求。

在国务院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向“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转变,取消了一批事前审批事项,需要相应在保险法中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

3.强化监管,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

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

保险方积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小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

如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日本的人身保险法。在这种保险持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2015保险法新旧保险法对比

当前,我国的保险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的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还不够完善,亟需改善,而此次修改的2015保险法,与旧的保险法内容相比,主要对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等事项作出修改,更为符合保险业发展的需求与监管。
  
  一、主要变化点:删除“代表机构”
  修订前: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订后: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主要变化点:删去 “或者个人”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2015保险法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三、主要变化点:配合商事改革,删除保监对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规定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2015保险法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主要变化点:对保险代理、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的变化
  修订前: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新修改的2015保险法与旧的保险法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以上几点只是部分变化,此外,在其他方面,2015保险法也有一些改动,但不可否认的是,新的保险法更有利于保险业适应经济新常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的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家对各个行业都设有一定的法律规章制度,每个行业都在这种制度的实施之下,严格开展生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是一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以下深蓝君为大家讲解一下保险法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与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国家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始终在不断修改和完善,新保险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1.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

2.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

3.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

4.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

5.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

6.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7.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

8.取消了法定再保险。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我国《保险法》建立了覆盖面广、转移性强、凝聚力强的社会保险制度,打破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和劳动者地区间、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中国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中国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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