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养老险种类

稼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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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张小头诉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溧水县支公司的船舶保险理赔案案情简介 原告:张小头,男,30岁,农民,住溧水县和风乡张家村。1996年1月,张小头向溧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保溧水支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额280万元。在二审审理中,中保溧水支公司提交了由上海申舟船舶航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沉船鉴定报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中保溧水支公司依保险合同收取了保险费,依法应承担保险义务。因此,即便本案确属船员配备不当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也应承担保险责任。

张小头诉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溧水县支公司的船舶保险理赔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小头,男,30岁,农民,住溧水县和风乡张家村。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溧水县支公司(下称中保溧水支公司)。
张小头于1994年6月自筹资金建造的一艘货般,经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南京检验处检验,签发了适航证书,船名为溧水机116号,证书有效期1994年7月14日至1995年7月13日。张小头同时申领了船舶营业许可证。同年9月20日,张小头将溧水机116号船向中保溧水支公司投保,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12个月,船舶造价400万元,保险金额280万元,保险费22400元。投保时,张小头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包括自己在内的4名船员的证书,船员资格分别为四等二付、四等二管各一名,水手二名。合同签订后,张小头支付了保险费,将船投入营运。1994年12月24日晚11时许,该船在装沙作业中因故沉没。事故发生后,张小头分别向南京港航监督局和中保溧水支公司报了案,并委托镇江市江河打捞工程处打捞沉船。因张小头仅支付了前期打捞费34000元,未能全部付清打捞费,中保溧水支公司亦不愿支付打捞费,打捞队在作了三次水下探摸后即停止作业,致沉船原因无法查明,港监因此也未能出具事故报告。后张小头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前期已付的打捞费和赔偿损失时,中保溧水支公司以没有事故责任裁定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为由,拒绝理赔。1996年1月,张小头向溧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保溧水支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额280万元。
中保溧水支公司辩称:张小头未能按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其诉讼请求违反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该船沉没是因船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属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溧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中保溧水支公司认为沉船属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但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不能支持,中保溧水支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溧水机116号船沉没时,张小头在船员配备上没有完全符合规范要求,也有一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11月14日作出判决:
原告保险金额280万元,被告应赔偿224万元。被告赔偿后,溧水机116号船归被告所有。
一审判决后,被告中保溧水支公司以原审对沉船原因、沉船造成的损失、船舶是否适航等主要事实均未查清,且判决部分赔偿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小头的诉讼请求。在二审审理中,中保溧水支公司提交了由上海申舟船舶航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沉船鉴定报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中保溧水支公司依保险合同收取了保险费,依法应承担保险义务。现溧水机116号船因故沉没,因双方均不愿支付打捞费,致沉船未能打捞,事故损失应认定为全部保险金额280万元。有关部门不能出具事故责任鉴定书,沉船原因不明,该责任不应由张小头承担。中保溧水支公司所述溧水机116号船舶员配备不符合适航条件,因订立保险合同时,其作为保险方未尽告知的义务,亦未能举出张小头有隐瞒或作出错误申报的证据,故其应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上诉人主张沉船属除外责任,并提交了沉船鉴定报告,但出具鉴定报告的鉴定人不具法定鉴定资格,对该鉴定报告,不予认定。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损失是正确的,但判决部分赔偿不当,赔偿后保险标的物应按其价值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溧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溧水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小头保险金额280万元;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溧水县支公司赔偿后,享有溧水机116号船70%的所有权。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因船舶保险合同引起的保险理赔纠纷,属特殊的损害赔偿案(注:此案经与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联系,海事法院表示作为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保险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没有异议)。本案的关键是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责任的认定,即本案沉船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还是除外责任中的事故。这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张小头投保的船舶发生事故时,船上只有四等二管、四等二付各1名,水手2名,按其投保的船舶吨位,这样的船员配备是不符合《江苏省内河机动船持证船员最低配额标准》规定的,而船员配备又是认定船舶是否适航的一个必要条件。因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属于船舶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但分析本案实际情况,溧水机116号船船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在投保时就已存在,张小头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的就是上述四人的船员证书,保险公司对船员配备情况是清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下称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投保方应当按照保险方的要求,将保险方在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所需了解的主要危险情况告知保险方。”而保险公司在接保时,并未按条例规定告知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也没有要求张小头告知主要危险情况,在张小头提交了船员证书后,保险公司对船舶不适航是明知的,但未表示异议,仍然接受投保;张小头对主要危险情况既没有不申报,也没有隐瞒或者作错误的申报。这表明,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将这种危险情况可能出现的后果纳入了保险的范围。因此,即便本案确属船员配备不当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也应承担保险责任。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才对船舶不适航提出异议,根据此类案件审判惯例,保险方在接保时明知船舶不适航仍予以承保的,发生纠纷后,无权就此项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辩词。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收取了保险费,就应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沉船事故应认定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关于损失的认定。
按照条例的规定,保险方的赔偿责任是对投保方在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本案中,由于船舶沉没,张小头支付不起打捞费,保险公司又不愿先行支付打捞费,沉船未能打捞,实际损失无法确定。但对投保人张小头来说,船舶沉没无法使用,他的损失就是整条船,依条例的规定,就是保险金额28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张小头亦无必要再提供损失清单。保险公司主张损失认定有误,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承担举证的义务,对沉船的残值作出评估,而目前又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本案的损失应认定为保险金额280万元。
三、本案应适用的赔偿原则
依照民法通则的原理,张小头对投保船的船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对造成损失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本案是保险理赔纠纷,保险作为一种合同,更符合的是合同之债,不属侵权之债,不应适用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处理原则。在条例的规定中,保险方的赔偿责任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没有规定由于投保方的过错可以减轻保险方的赔偿责任,仅仅规定了投保方对保险方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理赔纠纷,作为保险方,要么按合同赔偿损失,要么不赔,第三种情况是不存在的,不可能适用混合过错的赔偿原则。
此外,张小头为打捞沉船支付的34000元打捞费,依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张小头为了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偿还。本案审理中,如能将这部分打捞费作为沉船后张小头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予以认定,在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额280万元的同时,判决其偿还张小头34000元打捞费,更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结果更加圆满。
由于本案发生在1994年,当时保险法尚未颁布实施,因此本案的处理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在处理赔偿后保险标的物的归属时,参照了保险法的规定。

养老险种类有哪些?养老保险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养老保险截止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

养老险种类有哪些?养老保险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养老保险的购买会关系到今后晚年生活的基本生活需求的一份保障。因此,很多人都会积极缴费和购买。而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从2017年12月29日,推迟到2018年1月31日。

  对于已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2018年1月31日前直接到银行网点或城区管理部进行缴费,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不加收任何利息。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照规定基础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并且会加收利息。如果没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之月其就开始缴费,不得往前进行补缴。

  另外,从单位离职或者已经领完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各城区管理部申请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参保养老保险,这样一来,是可以延期进行缴费的。一般情况下,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除了在大厅柜面进行缴费之外,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缴费。

  其中,大厅柜面缴费是指灵活就业人员持身份证到各城区管理部进行柜面缴费。而通过网上银行缴费需要开通个人网上银行,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同上网上银行进行网上缴费。

养老险种类有哪些

  1、传统型养老险

  这类险种的预定利率在2%~2.4%之间,它的目标以及后期领取金额都是在投保前就可以明确选择和预知的。所以该险种的回报是固定的,这是它的优势也是劣势,因为固定利率难以抵抗通胀带来的影响,时间一长,难保会有贬值的可能。

  2、分红型养老险

  这个险种的利率会比传统型的养老险稍微低一些,大概在1.5%~2%之间。不过它除开保底的预定利率,还有不确定的分红,所以购买的人群比较多。从理论上来讲,它可以很好的规避通胀带来的影响,但同时分红不确定,也会有可能受到损失。

  3、万能型养老险

  该险种的利率在1.75%~2.5%之间,还有不确定的额外收益。它比较好的一点是上不封顶,下有保底利率,可以抵御银行利率波动以及通胀的影响,非常灵活。但同时存取灵活也是缺点,不利于储蓄习惯的人投资。

  4、投连险

  没有保底收益,是由多个不同类型风险的账户与不同投资收益挂钩的,盈利大同时风险也相当大,盈亏都是由客户自己负责。坚持长期投资的话,收益可能会很高,但同时短期波动太大而经常调整,损失也较大。

  以上就是对商业养老险种类的详细介绍了,若大家要购买商业养老险,一定要想清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再做决定。

商业养老保险好不好 分清商业养老险种类是关键

  人人都有年老的那一天,每个家庭都会面临养老问题。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物价飞速上涨,老年人仅仅靠养老金是维持不了生活的。买商业养老保险好不好?答案显而易见。我们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首先必须分清其种类,做到“知己知彼”。

  买商业养老保险好不好之养老年金保险
  传统型养老险由于预定利率是确定的,因此日后在什么时间领多少钱是投保时就可以确知的,但从收益上看是不高的。这一类型适合于理财风格保守,不愿承担风险的人群。

  买商业养老保险好不好之分红型
  优点:分红型养老险能为投保人增加收益。缺点:分红型保险费率相对较高,且分红具有不确定性,适合有理财需求的人群。但是需要知道的是,越早领取养老年金,费率越高,对于此险种来说,投资回报率也可能越低。

  买商业养老保险好不好之两全险
  两全险为理财型保险,保费较高,尤其是缴费期短、领取快的保险,费率更高,适合家庭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

  买商业养老保险好不好之投连险
  此险种的优势是意外+疾病+养老保障较为全面时,投保人没有后顾之忧,可通过投连险的长期投资来获取收益。缴费期至少应为20年,在市场风险较大时,投资者可通过投连险的账户转换功能来将资金放入稳健渠道,市场获利明显时,还可转回进取型账户,通过长期投资才能避免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买商业养老保险好不好之万能险
  万能险的投资渠道较为稳健。由于采取复利计息,收益较高提取方式灵活。对于保单的账户价值,投保人可以免费领取,以应对不时之需。同时,缴费方式也较为灵活,如果投保人收入不稳定,难以及时缴纳保费时,可以暂时缓缴或不缴,待收入允许时,再补回所欠保费,使养老计划不至于轻易中断。

  综上所述,商业养老保险分为传统型养老保险、分红型养老保险、两全型养老保险、万能型保险、投资连结险这五大种。买商业养老保险好不好?每种都有自己的特色额,人们可以按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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