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

印安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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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督促行业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加强对行业保险消费者教育及风险提示工作的指导、监督,落实保监局的属地监管责任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保监会2018年针对损害消费者典型公司开展“精准打击行动”,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保险纠纷调处及诉调对接工作,完善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机制。

保监会印发《2018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

  3月15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印发《2018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提出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欺骗保险消费者、隐瞒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强制搭售保险等严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的问题。


  一、强化保险公司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

  (一)落实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一把手负责制。督促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落实以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制;督促保险公司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纳入各级机构管理层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问题;督促保险公司做实总经理定期接待日制度。

  (二)落实保险公司消费者事务委员会职责。发布保险公司消费者事务委员会工作指引,指导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健全消费者事务委员会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工作规则;督促保险公司消费者事务委员会切实发挥职能,推动保险公司构建内部“大消保”工作机制。

  (三)落实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约束考核要求。督促保险公司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涉及消费者权益有关信息的披露情况等纳入各级机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并与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发问题责任人的薪酬分配、职务晋升挂钩。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定期组织考核,督促保险公司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消费者

  二、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提高和改进保险服务质量

  (四)完善保险公司服务评价。调整完善服务评价指标体系,规范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评价流程,使评价结果更能反映保险公司服务水平;优化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系统,改进系统功能,强化信息安全;提高保险公司服务数据质量,完善对保险服务评价指标和数据的核查机制,强化对有关数据和材料的审核;加强服务评价结果运用,加大服务评价对保险公司各级机构经营管理的约束力度,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推动保险公司增强以服务创造价值的内生动力,进而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探索建立区域性保险服务评价机制。

  (五)加强保险小额理赔监测。丰富和完善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指标,提升监测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和约束力,指导保险公司进一步简化理赔索赔流程,减少理赔单证种类,推进单证无纸化,并适时开展数据真实性现场检查。

  (六)推进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在2017年初步搭建框架的基础上,完成保险服务标准体系整体框架构建,同时逐步推进服务标准化各个子项目落地。

  (七)监控保险公司销售行为。抓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落实,研究制定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细则,督促保险公司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探索扩大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所涵盖的险种(人群)范围。


  三、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八)完善制度流程。总结梳理投诉处理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制度流程。加大对保险公司督导检查力度,选择若干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进行督导检查。推动保险公司各级机构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行业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完善调解程序,强化调解协议约束力,并将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参与调处工作情况纳入投诉考评、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九)升级管理系统。理顺12378热线管理体制,升级改造保险投诉管理系统,提升投诉管理系统的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对保险消费投诉数据资源深度挖掘、综合分析,为改进保险监管、完善政策提供参考。

  (十)加强投诉通报。定期发布保险消费投诉通报,督促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依规处理投诉事项,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诉求,将矛盾化解在公司内部,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对投诉案件较多、处理不到位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倒逼保险公司改进保险消费投诉处理。

  (十一)强化投诉考评。加大对保险公司投诉事项办理回复报告的审查力度,督促保险公司深入分析引发投诉的深层次原因,溯源整改。以投诉考评为抓手,落实保险公司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提高保险公司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

  (十二)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加强对消费者反映突出问题的分析研判,密切关注舆论动态,抓早抓小,及时排查和化解投诉纠纷重点难点问题,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


  四、加大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检查与曝光力度

  (十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针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和突出公司,持续“亮剑”,组织开展“精准打击行动”,揪住一点、查深查透。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组织检查可回溯办法落实情况,重点查处欺骗保险消费者、隐瞒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强制搭售保险等严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的问题。

  (十四)突出透明度监管。继续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有关信息的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保险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决策的信息。定期公布保险公司被投诉情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结果和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情况。探索开展“以案说险”等教育引导。适时曝光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失信行为。


  五、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建设

  (十五)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机制。出台《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完成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建设,认真做好规定发布后的试点实施、健全标准、宣传培训、督导检查等后续工作。研究建立保险广告行为监管规范,建立健全保险广告正、负面清单,推进保险违法违规广告行为治理。修订《保险消费投诉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指导性文件规范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保险纠纷调处及诉调对接工作,完善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机制。

  (十六)加强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式、多频次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引导活动,强化“保监微课堂”普及保险知识作用。督促行业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加强对行业保险消费者教育及风险提示工作的指导、监督,落实保监局的属地监管责任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十七)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编制保险业信用信息目录,研究制定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逐步建立健全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规范。积极参与新制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签署并抓好已签署相关备忘录落实。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建设目标。推动将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作为各级监管部门查处的重要内容,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积极稳妥防范和处置各种信用风险。


  保监会2018年针对损害消费者典型公司开展“精准打击行动”,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保险纠纷调处及诉调对接工作,完善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机制。


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关于太平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通报

  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太平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通报

  来源:消保局

  银保监消保发〔2020〕7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通过投诉调查发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财险)通过补充协议更改备案条款,将保险金额缩减至原金额的2%,漠视并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通报如下:

  一、太平财险承保情况

  2015年11月,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简称太平上分)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简称《协议》),双方同意在此协议项下开展业务。《协议》规定,租赁公司向有二手车辆库存且具有融资需求的车商提供融资服务,车商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为保证车商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租赁公司向太平上分购买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直接向太平上分支付保险费。

  在太平上分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中,车商是投保人,租赁公司是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贷款已支付保费加利息,保险期间为贷款期限(一年期),保险费率为2%。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1289笔,保费收入合计739.51万元,保险金额合计4.69亿元。

  二、通过补充协议更改备案条款,将保险金额缩减至原金额的2%

  2018年9月,经太平财险总公司批准,太平上分与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重新设置了承保和理赔条件,包括对累计赔偿限额等做了修订。《补充协议》中“本项目累计赔偿限额为实收保费的110%”等内容,与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已支付保费与利息之和”的内容相比较,《补充协议》对总的赔偿金额进行了大幅缩减,下降幅度高达98%。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201笔,涉及投保人59名,保费收入合计316.64万元,保险金额合计1.68亿元。但是,按照《补充协议》,太平上分实际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实收保费的110%,即348.3万元,二者差额近1.65亿元。太平上分出具的以上保单所用条款均为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太平财险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太平财险进行处理。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全面落实《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2020年7月27日

保监会加强监管再保险

  最低480元/年投保消费型重疾险,范围涵盖31种疾病!
   为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防范潜在风险,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最近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通知要求,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通知要求,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标准普尔评级应不低于A-,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A-,穆迪评级应不低于A3,惠誉评级应不低于A-。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完善的再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对于比例分保业务,原则上,保险公司接受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比例不得达到100%。应要求境外合作保险公司建立实名投保制度,对于财产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等;对于人身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的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明等。
  保监会还提醒,应全面、准确评估与分出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滞后性造成的风险;提高资金跨境结算的时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加强汇兑风险管理,防范汇率波动对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保监会此次行动,加强监管,从而规避风险,促进保险业的持久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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