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殷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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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合同按当事人的权利转移是否有代价,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与此相对的是单务合同,即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一方(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另一方(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付义务,因而属于双务合同。然而,英、美等国倾向于认为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合同按当事人的权利转移是否有代价,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如果合同的一方享有合同权利而不需付出任何代价,这便是无偿合同,否则便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便承担对保险事故的赔付责任,投保人所交保费越多,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保障责任也就越大,因此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Bilateralcontract),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与此相对的是单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即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一方(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另一方(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付义务,因而属于双务合同。如果投保人不履行保费缴付义务,保险合同便不成立;如果保险人不履行约定的赔付或给付义务,投保人便可通过法律等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然而,英、美等国倾向于认为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理由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否发生,尚难确定;但投保人必须履行保费缴付义务,方可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且,即使在履行了保费缴付义务以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需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条件,保险人才在法律上不得不履行其赔偿损失的承诺义务。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后,就只有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的赔付义务,保险人并不能强迫投保人承诺有何作为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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