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应运而生是在什么时候?

文玉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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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应付人身危险的后备的方式逐步由纯粹的互助形式转化为经营形式。即由一个经营者负责组织应付人身危险的后备基金,参加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而参加者:之间则不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经营者既承担一定的风险,又能获得一定的利润。在这一时期,还曾出现过投机性的人身保险,即投保人为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人投保,如果该人在一定时期内死亡,就可以领取一笔赔款。这种保险实际上是以人的生命赌博,被认为是加速被保险人死亡的做法,终于遭到政府的禁止,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无效。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应付人身危险的后备的方式逐步由纯粹的互助形式转化为经营形式。即由一个经营者负责组织应付人身危险的后备基金,参加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而参加者:之间则不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经营者既承担一定的风险,又能获得一定的利润。  世纪,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海上保险逐步发展起来。为了保障经海上贩运的奴隶的商品价值,产生了对奴隶的人身保险,后来又发展到对船长加船员进行保险,到16世纪,又开始对旅客保险。
  在这一时期,还曾出现过投机性的人身保险,即投保人为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人投保,如果该人在一定时期内死亡,就可以领取一笔赔款。这种保险实际上是以人的生命赌博,被认为是加速被保险人死亡的做法,终于遭到政府的禁止,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无效。
  1551年,德国纽伦堡市市长博尔安幅创立了一种儿童强制探险。其办法是,父母必须在子女出生之后每年为他们储蓄,当子女成年结婚时,可得到三倍于已支付保费的给付。这个办法虽然符合当时儿童死亡率的情况,但仍因不受欢迎而失败。
1575年,德国斯特拉斯堡大学的教授乔治.奥布莱特设计了一种保险,其办法是,父母在子女出生后把一定的已支付保费存入国库,当男子达到24岁、女子达到18岁时,给付已支付保费和4%或5%的利息,如果子女未达到上述年龄就死亡,存入国库的已支付保费就被没收。这个办法也未受到多数人的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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