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定期保险组合计划保险责任介绍

曲磊韵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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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国寿康宁定期保险组合计划是由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和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组合而成。国寿康宁定期保险组合计划包含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

  国寿康宁定期保险组合计划是由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和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组合而成。该保险产品保障全面,交费灵活,月交方式轻松享有高额保障;70周岁满期,返还保费灵活支配。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

  2.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国寿康宁定期保险组合计划怎么样?国寿康宁定期保险组合计划包含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性的购买保险产品,以保障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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