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臻爱医疗保险条款内容

彭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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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下文将分别为您介绍安联臻爱医疗保险主险和附加险的大致条款内容。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不少消费者在投保安联臻爱医疗保险之前都会被保险代理人要求认真查看保险合同条款内容,而实际上安联臻爱医疗保险并非主险,它是附加在1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的百万医疗附加险,因此,消费者在查看安联臻爱医疗保险条款时,要分清楚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内容。下文将分别为您介绍安联臻爱医疗保险主险和附加险的大致条款内容。

  一、安联臻爱医疗保险主险条款
  1.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
  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
  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2.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5)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9)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3)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5)发生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16)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
  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8)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9)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
  20)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5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21)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
  除外。

  二、安联臻爱医疗保险附加险条款
  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见释义)后因罹患疾病,在医疗机构(见释义)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见释义),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见释义)、膳食费(见释义)、护理费(见释义)、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见释义)、治疗费(见释义)、药品费(见释义)、手术费(见释义)等。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见释义)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见释义)、放射疗法(见释义)、肿瘤免疫疗法(见
  释义)、肿瘤内分泌疗法(见释义)、肿瘤靶向疗法(见释义)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保险人对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积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积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保险人对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积给付之和以本附加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积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3.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一)本附加条款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附加条款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是本附加条款不予赔偿的部分。在保险期间内,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共用同一个免赔额。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三)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保险单上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四)若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给付。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除第5条和第9条以外,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自伤或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2)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3)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5)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6)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性投保的合同起保之日其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7)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
  8)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9)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10)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2)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3)自本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续保无30日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上文为您带来的分别是安联臻爱医疗保险主险和附加险的条款内容,相对而言,主险条款比较简单,而附加险条款内容更加丰富,消费者在投保前要逐个认真阅读,确保自己完全弄清楚条款内容以后再投保更加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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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5092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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