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定期保险责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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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康宁定期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1999年开发的一款定期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具有多重优势,保险责任全面,保障范围广。下面就来简单看一下康宁定期保险责任有哪些。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康宁定期保险责任主要有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高度残疾保险金三大块,该产品自面世以来,经历了十多年的市场考验,是人寿保险中的金牌产品。

康宁定期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1999年开发的一款定期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具有多重优势,保险责任全面,保障范围广。下面就来简单看一下康宁定期保险责任有哪些。

  一、重大疾病保险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基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如果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公司按基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公司按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公司按基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公司按基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康宁定期保险责任主要有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高度残疾保险金三大块,该产品自面世以来,经历了十多年的市场考验,是人寿保险中的金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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