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条款介绍

绊煌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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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适用范围本保单适用于被保险人按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帐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信用期不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出口合同。由上可以看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在交付货物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或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等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那么,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条款是什么呢?下面就为您介绍一下。

  平安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除外责任
  无论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本保单对下列损失概不负责:
  (一)在交付货物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二)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三)由被保险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四)在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前,由于买方根本违反合同或预期违反合同,被保险人已有权解除或中止合同,但仍向其出口货物而发生的损失;
  (五)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的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六)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的代理人,或被保险人的承运人,或任何有关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破产、欺诈、违约或其他行为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未按本条款第十八条申报的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
  (八)损失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未按本条款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索赔的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适用范围
  本保单适用于被保险人按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信用期不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出口合同。
  本保单不适用于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单可适用于下述合同:
  (一)规定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
  (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
  (三)信用期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条款内容是什么?由上可以看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在交付货物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或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等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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