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ahv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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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第十二条失信黑名单的有效期限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年。(二)缴存单位纠正违规行为,补缴所有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存,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提前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四)纳入失信黑名单满5年,符合解除失信黑名单规定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更好地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经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四条失信黑名单的建立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失信的主体和事实不同,失信黑名单分为: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和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违规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社会保险明细等凭据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即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

(三)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为目的,向职工提供购房合同、票据、社会保险明细等凭据资料,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取得公积金贷款后又收回、撤销或注销有关凭据资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

(四)伪造商业住房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未落实抵押物登记而发放公积金贷款、未认真履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手续办理、催收等职责的受委托银行等单位;

(五)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材料或通过违规补缴,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仅为本单位少数职工或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取得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累计3个月(含)以上,经督促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补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累计3个月(含)以上,经督促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四)无相应资质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经督促仍拒不改正的单位;

(五)为帮助职工获取较高额度公积金贷款,单独调高部分拟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常的工资普调或晋级调整除外)、缴存比例或为取得公积金贷款后的职工非正常调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单位;

(六)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经核查和要求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七)未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被职工投诉,经督促仍拒不整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单位;

(八)侵害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和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工资流水、不动产房屋登记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公证书、票据等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为目的购房、租房,在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后,又退房或退租的职工;

(三)取得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累计3个月(含)以上,经督促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四)通过非正常补缴、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常的工资普调或晋级调整除外)、缴存比例以获取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后非正常调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职工;

(五)实际并未在其开户缴存单位或补缴单位任职或转移前未在转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取得公积金贷款为目的,通过挂靠单位开户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六)取得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贷款逾期,经督促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七)通过容缺承诺机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未按承诺时限将缺少材料补齐,经督促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八)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缴存职工。

第九条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采取的具体处罚和业务限制措施:

(一)将失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定期更新,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二)涉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证明材料、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

(四)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5年内对其新增缴存人员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需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重点审核;

(五)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的资金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十条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陈述申辩:

(一)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享有陈述申辩权。公积金中心在作出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决定之前,应向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对象送达《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处理告知书》(见附件),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应于收到《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处理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公积金中心根据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研究确定是否采纳,确定予以采纳的,不纳入失信黑名单;确定不予采纳的,责令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于收到责令整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纠正违规行为,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补偿或挽回损失,消除所有负面影响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查确认后可不再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未纠正违规行为、消除负面影响的,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失信黑名单的有效期限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年。

第十三条失信黑名单的解除:

(一)合作单位纠正违规行为,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补偿或挽回损失,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提前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二)缴存单位纠正违规行为,补缴所有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存,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提前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三)缴存职工纠正违规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取资金,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存基数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其所少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存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提前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四)纳入失信黑名单满5年,符合解除失信黑名单规定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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